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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受灾居民搬迁每户补助5000元

2006-09-15 17:0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舃)即日起,我省受灾居民搬迁将享受到5000元/户的补助,旧宅基地开发复垦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

昨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村、险户进行整体搬迁,不留散户,并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县(市、区)政府要引导搬迁居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解决已搬迁居民的生产生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旧宅基地、山林等权属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的任务为新安置点用地面积的1.5倍。安置点用地面积包括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总面积。除零星或者难以复垦的搬迁点可在本乡(镇)或者本县(市、区)异地选择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外,其余原则上要就地复垦。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

搬迁及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地质灾害情况,预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六个条件: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居民安置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适宜建房的;居民购买商品房并已迁入新居(不再批准建房用地)的;居民搬迁后已自行拆除全部旧宅,并将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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