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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补助 政府人年均资助超50元

2007-09-17 04:3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日前经省政府印发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每人每年将获得政府至少50元补助。

新近实施的《指导方案》规定了详细的筹资标准,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两部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执行,农村居民收入高的地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但不能超过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从今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每年人均资助总额不低于50元。省级财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参加医疗合作的农村居民实行分类补助。按照经济上的区别,全省各县(市、区)获得省以上人均补助的标准分为40元、30元、20元、10元四个档次,泉州地区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为30元;石狮、晋江和泉州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0元。这也就是说,泉州按照30元补助的地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将分担人均至少20元补贴;按照10元补贴的地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将分担人均至少40元的补贴。

今后,参保的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农村居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补偿兑付。另外,为规范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县(市、区)应成立由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村居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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