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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二套房认定标准明确

2010-09-15 07:3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至泉州各大银行。这意味着,我市各银行二套房认定标准开始执行。

另外,《通知》还规定,申请首套房贷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登记查询,银行将根据查询结果决定是否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查询结果为银行放贷依据

据介绍,购房所在地属于鲤城、丰泽、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区域的,住房登记查询由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受理,泉州市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配合;购房所在地属于洛江、泉港区域的,住房登记查询由购买地的区房屋登记部门受理。

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查阅房贷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成套住房数量,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将作为银行决定是否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依据。

另外,目前我市大部分银行首套房贷执行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首付20%,利率下浮15%;90平方米以上首付30%,利率下浮15%。”而对于二套房,执行标准为:“首付50%,利率上浮10%。”

此外,部分银行已经停止第三套房贷,未停止的银行大多数按照“首付55%—60%,利率上浮15%—20%”执行。

二套房标准“认房又认贷”

据了解,二套房(及以上)的认定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原则,包含以下三个情形:借贷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但是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通过查询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此外,对于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将参照以上三种情形进行认定;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贷款人将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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