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就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提出贯彻意见
2010-06-13 12:1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不得强行要求支付购房订金
通知明确,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
如双方同意签订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额购房订金的,应采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泉州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市区范围内房地产项目销售如有签订认购协议的,应通过网上房地产的签约系统签订,否则视为隐瞒房源信息。
销售现场公示“一房一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严格按申报价格公示“一房一价”(即每套预售商品住房都明码标价)。在实际销售中,开发商可根据市场情况下浮10%,超过价格或售价低于9折,都应向房管部分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调整价格,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若预售价格超过上述变动范围,且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囤积房源将取消预售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各类理由(包括在建工程未解押)囤积房源。如有接到投诉或发现囤积行为,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该房屋的预售行为,直至房屋验收后以现房销售,并记录不良信用档案。
开发商对外公开销售的房源应包括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客户如看中该房,双方应签订认购书,同时,开发商应在5日内无条件解押,之后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质量担保函为房屋质量保驾护航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质量担保函,并明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的解决和赔偿方案。担保函可以为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即:由本区域有在建项目的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受益人的工程质量承担主体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专业公司的担保书(额度为销售总额的20%,期限到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保证预售资金的20%保留在预售款监管账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