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将设立医患纠纷调委会
2009-11-25 10:2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有关人士指出,我市建立人民调委会作为第三方介入调解,等于铺就医患双方的“缓冲带”,有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对患者及家属来说,人民调解几乎是零成本,可减轻他们的维权成本。对医疗机构来说,有利于与患者建立良性沟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调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据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工作原则是坚持客观、中立、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等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调委会的职责包括接受医患双方的书面、口头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对医患矛盾激化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主动介入调解;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现职法官和医护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据悉,我市将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专(兼)职调解员由医患纠纷调委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或续聘。调解员由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医疗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专职人民调解员可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共同组建由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选聘组成的法学专家和由退休的医生、有关医学院校专家、法医组成的医学专家库,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现职法官、医护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医患纠纷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名册,供调委会指派和纠纷当事人选择。
我市将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组织,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
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泉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省、市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协助指导县(市、区)调委会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各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辖区内省、市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要协助调解)。
不受理范围包括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向医患纠纷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后,调解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经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纠纷;非辖区规定范围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调解工作程序为: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核实——宣传告知——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员实行联动联调、回避和回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