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009-04-22 03:5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日前召开的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泉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为名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等。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依照《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