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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进口货物可缓交原产地证

2009-02-17 10:3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日前,记者从泉州海关获悉,今年3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变化不大,其中明显变化的一点是进口货物在报关前提交一张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并缴纳保证金后就可先放行货物,在1年内补交上进口原产地证书,即可退回保证金。

泉州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定》中此条例的实施,可为泉州的进口企业带来清关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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