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出炉
2008-12-04 10:0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早报联合公布早报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东南早报,今日向社会公布泉州市两级法院十年知识产权审判五大典型案例。11月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刚刚落下帷幕。今日公布的典型案例,是此活动的内容之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受理的知识产权案年年呈现递增。2004年至2008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82件,审结516件,年均增长均在20%以上,类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侵权案,此外还受理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件。两级法院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8件41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22件28人,侵犯著作权1件1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件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件8人。这些犯罪分子得到依法惩罚。这些案例,既有民事案件,也有行政官司,亦有刑事案件,但无一例外的都是事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人家的外观可不可以利用?卖盗版书籍会不会被判刑?自己的网络域名跟名牌公司一样,会不会侵权?早报邀请了法官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点评,以期让你看得明白。□泉州首起专利案■案例一专利“拿来”就用赔偿二十万元陈立闽系专利号为zl02369360.6的外观设计“瓷砖”(四)的专利权人,2003年7月10日与原告晋成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授予了原告独立起诉的权利。双方还约定,在专利有效期限(十年)内,专利许可使用的费用为20万元。瑞成建材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所生产的专利产品相似。中院认为,瑞成建材厂的行为已构成对晋成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瑞成建材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法官点评此案系中院受理的首起专利纠纷案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泉州首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案例二恶意抢注域名搭乘商誉便车原告匹克公司创建于1989年,其在鞋、服装上拥有“匹克”注册商标与“peak及图形”注册商标,两商标曾被评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匹克公司年产各款运动鞋和服装超1000万双(套),使用上述两商标的鞋、服装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被告纪辉煌系于2005年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中文域名“匹克体育.cn”和英文域名“www.peakshoes.com”,在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运动鞋和皮鞋,并提供与匹克公司产品、服务相混淆的销售信息。中院认为,“匹克”商标、“peak及图形”商标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纪辉煌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登记的两个域名,与匹克公司的两个驰名商标的文字或字母相同,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域名的持有者是匹克公司或者与匹克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且双方同在泉州地区,对原告商标的驰名度应是悉知。判决纪辉煌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中文域名“匹克体育.cn”、英文域名www.peakshoes.com,赔偿匹克公司8万元。法官点评这是中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首起驰名商标案。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即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纪辉煌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匹克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泉州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案例三两个万隆“打架”泉州万隆输了原告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万隆)诉称,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万隆”经合法登记,且经过10多年的使用,使“万隆”这一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5年11月,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隆)以原告侵犯其抢注的“万隆”注册商标不当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已封存原告的产品。泉州万隆认为,其所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简称结合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中院认为,天津万隆已就泉州万隆使用“万隆”的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已经受理并正在进行处理中,泉州万隆如对工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泉州万隆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法官点评这是泉州法院受理的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保护了被警告侵权人的利益,但这一制度本身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尤其是可能被涉嫌侵权人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先行起诉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管辖或拖延诉讼。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显然泉州万隆起诉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其请求相应应予驳回。■案例四专利未被完全搬用告别人侵权不成功原告易育宁取得“石板材干挂与吊顶”发明专利,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原告发现第三人福建安溪魁斗东风源竹藤工艺品厂仿造的产品侵犯其专利,即于2005年11月7日向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第三人福建安溪魁斗东风源竹藤工艺品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说明侵权产品来源。知识产权局于同年11月9日受理,并到安溪县永发公司仓库和第三人福建安溪魁斗东风源竹藤工艺品厂调查,同年12月6日进行口头审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未果,知识产权局即于2006年3月8日作出泉知法处字(2006)01号处理决定,驳回原告易育宁的处理请求。原告于同年3月19日,第三人于同年3月20日收到该处理决定书。易育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中院认为,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泉知法处字(2006)0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有轻微瑕疵,但不足以撤销该处理决定,可以维持。原告易育宁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维持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8日作出的泉知法处字(2006)01号处理决定。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例五为学校采购教材竟全是盗版印刷2003年4月,葛权卫伙同他人化名郭权伟、胡冬荣以鑫鸿书店的名义与晋江市教育局签订售书协议,由鑫鸿书店负责晋江市教育局辖区内2003年《中小学寒暑假作业》等系列书籍共计78种681823册的采购和发行。同年5月,葛权卫又伙同他人先后到龙岩市龙川中学等四家学校签订了2003年秋季高中学生素质教育学习丛书计29种22668册。之后,葛权卫便联系山西省临汾市天涯印刷厂老板李世明,由李世明负责盗印厦门鹭江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课时训练》、《初中课时训练》、《高中中学生素质教育学习丛书》、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暑假作业》等系列书籍发送到泉州,再由葛权卫等将已到的书籍分送到晋江市教育局下属各镇教委办、直属中小学、龙岩市龙川中学、长汀县新桥中学。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葛权卫销售给晋江市、龙岩市各学校的教学辅导书中《中小学暑假作业》、《初中课时训练》、《小学课时训练》、《高中中学生素质教育学习丛书》均属非法出版物。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权卫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