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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规划:

2008-03-09 23:3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实施城乡规划法透析

编者按: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

从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到今天的城乡规划法,“城市”与“城乡”仅一字之差,跨越的却不只是地域的概念、城乡二元结构的阻隔、规划利益分配格局的掣肘,更深的意义是对政府行政权力与责任的制约与均衡,对民生与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新旧法到底有何不同?新法实施过程可能遭遇哪些问题?泉州规划如何走好从“城市”到“城乡”这一步?为此,今天刊发记者对有关人士的走访录,试图作一透析解读。

人大:监督思路从“城市”到“城乡”

“新法中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这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力度,提升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日前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城乡规划法座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坚说。人大常委会应如何尽好监督之责呢?魏坚给出了几点意见。

强化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环城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责,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监督重点之一。按照新法中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规划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人大与人大之间、人大与政府之间、尤其是人大环城委与政府城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努力增强监督与接受监督意识。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各级人大及其环城委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和研究,通过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监督水平。

注重调查研究提高监督质量

调查研究是实行有效监督的基础。因此,各级人大特别是环城委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情况的调查研究,把问题找准,把情况分析透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动态,这样才能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才能提高监督水平和审议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而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完善报告制度和监督制度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新法有关规定,结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定有关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按一定程序报批,其中重大的变更须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要制定规划备案制度,有关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公益性设施项目、标志性建筑等的规划,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用地性质、影响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事前需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对经济发展、环境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安排在严格控制建设地带的建设项目,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审议。

要根据法律规定,把每年听取政府汇报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情况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视察检查,对发现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纠正,对规划的重大变更及时干预,并根据新法的有关规定,探索对规划在执行中走样甚至出现问题时如何实行问责制。

市政府提出具体要求

“先行先试”完善城乡规划体制

在日前召开的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座谈会上,市政府提出3点具体的要求。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法依程序编制和审批规划,提高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副市长许昆贞指出,城乡规划部门要指导相关县(市、区),在《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开展规划调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单位要注意规划编制、实施与现行法规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与相关法规规定之间的连续性。

严格控制规划调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法要求,规范规划调整的论证、听证、公示和审批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用地出让后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按照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公众参与

市政府要求,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对政府组织编制行为和规划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进行公正的监督,同时也是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的有力保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各种手段,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编制与实施,尽可能将公众的意见吸纳于规划中,体现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呈现诸多亮点

禁乱改、重民意、图长远、促城乡统筹发展

1990年4月1日和1993年11月1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件》。“一法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法一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现有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等等。这些问题都促使国家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的法律。正是在此背景下,城乡规划法应运而生。

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有六大进步之处。

●从坚持的原则看:旧法是“指导建设”,新法是“强调资源保护”。

●从方法上看:旧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明确对责任主体的处罚。

●强调公众参与和监督。

●完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再完美的法律,其真正价值的体现还在执行的环节上。据分析,新法执行存在三大阻碍。

■阻碍一:如何清理不合时宜的老规划

■阻碍二:如何让民众懂得参与

■阻碍三:城乡结合部将成为执法重点

规划部门十项措施走前列

“在全面贯彻落实上先行先试,努力走在全省前列。”早在2007年10月,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市规划局就制定具体的学习、贯彻、落实方案,包括十大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贯彻实施新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学习培训,从学习向运用深入。

●开展执法检查,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抓好衔接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协作机制。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抓好新一轮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泉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

●维护公众利益:凡是规划一经确定,建设项目一经审批的事项,就要严格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和管理行为的约束力。

●健全乡村规划管理:把规划工作从以往的以城市为中心向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转变,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完善规划设计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规划公众参与: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规划、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平台建设,增加公众参加方式,拓宽参与途径与范围。

●完善规划监督:定期向人大汇报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和落实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及公众监督的途径和具体措施,完善规划的社会监督网络。

□本报记者杨秋香 王朝晖/文 吴刚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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