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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布四类对象可分配经济适用房

2007-04-21 07:53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意见》公布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为公平、公正地做好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政府昨天公布了《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政府进行统筹安排。鲤城、丰泽、洛江三个区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按总量70%切块给所在区,30%由市级统筹安排;市级组织建设的项目按总量30%切块给所在区,由区政府分配。三个区原则上不跨区分配,泉州开发区列入市直统一安排。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省部属、市直(含泉州开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军转干部纳入所在单位统一分配);

(三)驻泉部队干部(家属须在泉州市区工作);

(四)经市、区两级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第(一)、(二)类购买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未购买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的无房户、危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②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第(三)、(四)类购买对象必须符合前款第①项条件。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必须遵循“个人如实申请、单位社区资格初审、房管部门严格审查、张榜公示、政府审批”和“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在市、区两级分类后,采取公开摇号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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