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境外生育医疗费将不予报销
2006-12-21 22:3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补充意见》。根据该《补充意见》,在国(境)外生育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但生育津贴仍可发给。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求,我市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外籍人员除外)都必须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交;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交。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泉州市行政辖区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4.5个月发给;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3个月发给;难产的增发半个月;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含流产、宫外孕)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照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怀孕流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女职工应在泉州市辖区内的医保定点医院生育分娩。确需到外地医疗机构生育的,须经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泉州市行政辖区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其配偶属失业、务农或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符合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应在分娩生育后半年内,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及领取生育津贴手续。连续缴费未满一年及没有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待遇按照本意见及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在本行政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缴费可互为视同。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