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
2012-09-24 15: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一、市级统筹的内容
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及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予认可,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或外市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各地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在泉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参保人员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要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8%。
四、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医保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医保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医保基金专户。税务部门代征手续费仍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历年结余资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资金暂留在当地。市级统筹后,如县(市、区)年度基金出险的,由市统筹基金和县(市、区)历年结余资金按4:6比例分担;历年结余资金不够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每年度基金结余部分,40%归市级统筹基金,6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资金。各县(市、区)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要采取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缴力度,并在市级统筹后半年内完成欠费清缴工作。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结算、稽核和约束激励制度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经办流程
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六、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能够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需要的信息网络系统。要发挥医疗保险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作用,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减少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组织领导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大局,在保持基本政策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市级统筹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机制。
八、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9〕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