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类工程建设均应交配套费
2006-11-19 20:57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政府出台征收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市政府近日出台的《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指出,凡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交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违法建设除外)。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市、洛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市建设局负责收取的项目,其配套费由该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在办理基建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时间,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