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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合同开始实施

2010-03-16 11:2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3·15”让消费维权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即日起,我省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新版旅游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的内容和游客的权益。

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同时,旅行社的购物安排要规范,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长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游客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据悉,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须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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