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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状告精彩旅行社和保险公司

2009-11-24 05:4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今年7月4日,德化县石牛山风景区,一辆旅行车翻下百米深崖,造成车上人员9死3伤的悲剧(详见早报7月5日报道)。事故虽过去4个多月了,但余波未了,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作为原告,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90万元。记者了解到,至昨日,此案法院已开庭审理两次,但因案情复杂,迄今仍未判决。

五矿公司

先垫付后打官司

案件的被告分别是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五矿公司在起诉中称,今年7月3日五矿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团合同》,约定五矿公司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前往德化旅游,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如因旅行社导致五矿公司(员工)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同时在其提供给五矿公司的行程表中承诺“赠送旅行社责任保险10万元及旅游意外险10万元”,旅行社也向保险公司投了保。

据知情人介绍,事发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五矿公司以旅游意外险的名义先拿出90万元(旅游意外险10万元/人×9人=90万元)垫付死者的家属以便善后(其中1名死者的家属因故未与五矿公司达成协商,故10万先存放着)。

五矿公司作为原告方,不仅代表着该公司的8名死者,也代表着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1名死者。五矿公司认为,由于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方9人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死者生前投保的保险金应由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支付给合同的相对人(即五矿公司),但两被告均未能与五矿公司理赔并给付保险金。为此,五矿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90万元(旅游意外险10万元/人×9人=90万元)。

两被告相互推卸责任

面对这场官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并非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认为,五矿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以及旅行社出具的行程表均与保险公司无关,该合同的效力以及关于赠送保险的承诺均不能约束保险公司。二是旅行社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保险公司和五矿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侵权关系,五矿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任何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认为,精彩旅行社在事故发生期间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且原告方也未提交关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任何证据;关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系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旅游合同纠纷不能合并审理,原告亦未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保险关系。

旅行社则认为,已就顾客向保险公司投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投保的约定,向五矿公司支付90万元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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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

记者同时了解到,肇事车闽c-51154系一辆旅行车,也称中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苏某阳,该车辆的性质为“非营运”。当天驾驶该车辆的司机为郑某旺,工作单位为德化县水口镇卫生院,在事故中受伤。

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郑某旺驾驶闽c-51154旅行车行至事故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坠落山崖,车辆着火燃烧,造成9人死亡及3人受伤。因此,郑某旺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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