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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实现医保缴费待遇统一

2012-02-27 18:0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近日,市政府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并同时废止《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意味着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经过两年有效运转后,将继续长期施行。

所谓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其好处在于,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在泉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如需转出泉州市外治疗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只需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要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8%。

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工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医保缴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医保支出由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医保基金专户。这样的好处是什么?举例来说,某一年某个县大病患者较多,如果实行县级统筹,基金很可能难以为继,而市级统筹就能较好地弥补这一缺陷。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筹集,也就是: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

同样地,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统一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各地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不仅是城镇职工医保,如今,我市稳步实施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提高社保统筹层次,去年参加职工“五险”人数增加38.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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